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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XXX軟膜拉蓬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XX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詞

    文章來源:廊坊律師孫榮寧    更新時間:2022-4-16 9:15:58

    北京XXX軟膜拉蓬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XX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的委派,擔任北京XXX軟膜拉蓬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經法庭調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根據庭審情況,已經確認的事實如下:

            1. 案涉六個項目,原告確實向被告供應了“軟膜”等材料。

            2. 西寧紅星項目,被告應向原告支付5萬元材料款。

            3. 常州紅星項目,被告已支付105848元;貴州六盤水項目,被告已支付103475元。河南新蔡項目,被告已支付人工費11600元。其他項目未付過款。

            現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

            除西寧紅星項目外,案涉五個項目的工程量、結算金額及其確定依據。

            現圍繞庭審主要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如下:

            一、福州紅星(美凱龍)軟膜項目的工程量:防火膜及龍骨工程量400,審計工程量397.92,審計價為35000元,結算金額為35000元。

            證據支持:

            1.2020年12月7日被告審計袁建兵簽字確認的結算單(證據1)顯示:福州紅星(美凱龍)軟膜項目結算合同價為36000元,最終結算金額為35000元。

            2.《材料采購合同》(證據4)顯示:中庭防火軟膜數量400,單價90,金額36000元(第一條)。被告指定貨物簽收人為方壽略(P2第6.2條)。

            3.《送貨單》(證據5)顯示:2019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發貨防火膜數量400,單價90,金額36000元?!胺綁勐浴弊謽雍炞?,蓋有“上海XX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紅星美凱龍項目資料專用章”。

            4.《福州紅星美凱龍項目軟膜結算單(任XX班組)》(證據6)顯示:防火膜及龍骨工程量400,單價90,合計36000元?!胺綁勐?019.10.12”、“覃強2019.10.12”字樣簽字。

            5.任XX與被告福州項目經理覃強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福州紅星美凱龍項目軟膜結算單(任XX班組)(補充證據2)顯示:2020年1月8日,覃強通過微信發給任XX一個名為工作簿4的文件,并稱“好像審下來的話是少了1000塊錢嘛,你報的是三萬六,他說審下來是三萬五嘛,你看看這個怎么樣。任總,這個是公司審計審下來的這個最終價格,福州那個防護膜啊,你看看沒有什么問題的就簽字,簽字的寄到我們這邊項目上面再簽字寄給公司好吧,因為你嫌麻煩了,就讓我們這邊代簽吧,但是你上面的數字你認可一下?!惫ぷ鞑?的內容是“福州紅星美凱龍項目軟膜結算單(任XX班組)防火膜及龍骨工程量400,審計工程量397.92,審計價為35000元?!?/span>

           以上證據均為原件,相互佐證,證明福州項目在2019年1月1日發貨完畢,于2019年10月12日結算工程量,2020年1月8日已經經過審計,審計價格為35000元,2020年12月7日,被告審計再次確認最終結算金額為35000元。

           二、江西樂平(贛東北商貿城)軟膜項目的工程量:定做超寬軟膜數量653平米,定做超窄軟膜數量42米,合計97192.4元,最終結算金額95000元。

           證據支持:

           1. 2020年12月7日被告審計袁建兵簽字確認的結算單(證據1)顯示:江西樂平(贛東北商貿城)軟膜項目結算合同價為94192.4元(筆誤應為97192.4元),最終結算金額為95000元。

           2. 《材料采購合同》(證據8)顯示:被告指定貨物簽收人為楊佐濤(P2第6.2條)。

           3. 楊佐濤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包含在證據10中即任XX與楊佐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江西樂平嘉里購物廣場項目:軟膜班組任XX(北京XXX軟膜拉蓬技術有限公司)已全部完工,商場已開業,項目已申請付款,結算金額為97192元整,應付金額97192元整,此申請付款流程已經走完,此付款未列入年終付款計劃內,請給予付款。

          4. 北京XXX送貨單(軟膜及配件)(證據11)顯示:送貨日期為2018.11.30,原告發貨“定做超寬軟膜”653平米、“定做超窄軟膜42米”,金額97192.4元?!敖鸾ń?018.12.14”字樣簽字,“楊佐濤”字樣簽字,“任XX2019.7.30”字樣簽字及“工程量最終確認日期2019.7.30”的劉瑜簽字。

           以上證據均為原件,相互佐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江西樂平項目在2018年11月30日發貨完畢,于2018年12月14日收貨完畢,2019年7月30日已經確認工程量,2020年12月7日,被告審計再次確認最終結算金額為95000元。被告提交的該項目的《分包結算工程量》中“軟膜”的項目工程量顯示612,顯然與事實不符。

           三、貴州六盤水(紅星美凱龍)項目的工程量:中庭軟膜工程量為335,項目部結算價110550元,最終結算金額110000元。已付款金額為103475元,剩余6525元未付。

           證據支持:

          1.2020年12月7日被告審計袁建兵簽字確認的結算單(證據1)顯示:貴州六盤水(紅星美凱龍)項目結算合同價為110550元,最終結算金額為110000元。

           2.任XX與陳漢忠的微信聊天記錄(包含分包工程量價預算單2份:審計前和審計后)顯示:項目經理陳漢忠2019年7月9日、2020年1月2日發給原告的工程量清單中“中庭軟膜”的工程量均為335,項目部結算價110550元,審計價110000元。其中2020年1月2日,陳漢忠稱“任總你好,這是公司審計發給我叫你簽字的,簽字后項目做請款”并附上《分包工程量價預算單》顯示項目工程量及審計工程量均為335。最終審計金額為110000元。

           以上證據均為原件,相互佐證。證明:2019年7月9日項目部已經確認工程量,2020年1月2日已經完成審計,2020年12月7日,被告審計再次確認最終結算金額為110000元。

           該項目的結算方式與福州項目、西寧紅星項目的結算方式一致,都是通過微信完成核對項目工程量、審計工程量、審計金額,核對無誤后各方確認簽字,項目部人員申請付款。

            四、常州紅星(生活廣場)項目的工程量:3號排空區頂部A級防火膜,項目數量、審計數量均為153,護墻板側邊A級拉膜,項目數量、審計數量均為1085,項目部暫估合同價為155592元,最終結算金額為15500元。已付款金額為105848元,剩余49152元未付。

           證據支持:

           1.2020年12月7日被告審計袁建兵簽字確認的結算單(證據1原件)顯示:貴州六盤水(紅星美凱龍)項目結算合同價為155000(62000+93000)元,最終結算金額為155000元。

           2.任XX與陸建輝的微信聊天記錄(包含分包工程量價清單)(證據15原件)顯示:2020年1月8日,陸建輝將名為“常州任XX”的文件發給任XX,并稱“任總,這個是常州項目的,你如果沒什么問題,你打印出來給我簽個字吧”?!俺V萑蝀X”的文件內容為“分包工程量價清單,3號排空區頂部A級防火膜,項目數量、審計數量均為153,護墻板側邊A級拉膜,項目數量、審計數量均為1085,項目部暫估合同價為155592元,審計價為15500元”。

           3.分包工程量價清單(證據16復印件)顯示:雖然字跡不清,但可以顯示有陸建輝、施工員蔡永兵、孫寧輝于2018年5月28日的確認簽字,施工員蔡永兵、孫寧輝與被告提交的分包結算工程量中一致。

           以上證據相互佐證。證明:2020年1月8日已經完成審計,2020年12月7日,被告審計再次確認最終結算金額為155000元。同樣與福州項目、西寧紅星項目、六盤水項目的結算方式一致,發生時間分別為2020年1月8日、2019年7月21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8日。被告提交的該項目的《分包結算工程量》中“3號排空區頂部A級防火膜,項目數量、審計數量均為122,護墻板側邊A級拉膜,項目數量、審計數量均為865”,顯然與事實不符。

           五、河南新蔡世貿廣場項目的工程量:材料182平方,材料款17400元(未付),人工費11600元(已付)。

           證據支持:

           1. 被告庭審時認可已經支付11600元人工費。

           2. 任XX與XX楊永華的微信聊天記錄任XX與XX楊永華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含材料采購合同、紅星美凱龍中庭軟膜清單)(證據22)顯示:

           2018年5月22日,原告將發貨清單發送給原告項目工作人員楊永華并附上“XX新蔡發貨單”,內容為“1號(膜)23.7平米,2號(膜)68.5平米,3號(膜)68.7平米,4號(膜)10.8平米,5號(膜)10.9平米,凈面積總和182.6平米”。

           2018年5月24日,楊永華稱“任總,我這次給你請的是材料請款,材料是182平方,單價按160的60%計算,共17400元,人工費給你另外請款。人工費11600元。任總,你只要開票17400元就可以了?!辈⒈桓婀镜拈_票信息發給任XX。

           2018年6月1日,楊永華將“勞務預估任務書、班組施工任務書、安全協議、北京XXX軟膜拉蓬技術有限公司-材料合同、供貨清單:北京XXX軟膜拉蓬技術有限公司”發送給任XX,其中:《班組施工任務書》、《施工安全協議》與上海雙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由上海雙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600元人工費(已收到,與被告稱已支付的11600元為同一筆款)?!恫牧喜少徍贤放c被告公司簽訂,該份《材料采購合同》的金額為15360元。

           2018年6月6日楊永華將修改后的“北京XXX軟膜拉蓬技術有限公司-材料合同、供貨清單:北京XXX軟膜拉蓬技術有限公司”再次發送給任XX,并要求蓋章后寄到被告處。該份《材料采購合同》的金額為17472元,《紅星美凱龍中庭軟膜清單》也顯示拉蓬軟膜182平方,單價96,合計17472元。

           2018年6月11日楊永華問“任總,你那個勞務費錢到了,對嗎?上周五打的”。

           2019年11月22日楊永華問“新蔡項目您收到多少錢”、“當時對的工程量清單有嗎”,任XX回復“收到人工費”、“沒有(工程量清單),你發給我一份,也發給劉瑜一份,還有全部款給申請了嗎?”楊永華回復“款都請了”。

           以上證據為原件,結合被告的陳述,可以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并顯示該項目是先供貨,后根據供貨實際數量簽訂合同,原告開具發票,被告進行付款?,F原告也已經開具完發票,僅剩材料款17400元未付。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審判員充分考慮,予以采納,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孫榮寧律師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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