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馬XX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代理詞
文章來源:廊坊律師孫榮寧 更新時間:2019-9-2 17:37:47
張XX與馬XX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的委派,擔任張XX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經法庭調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現圍繞庭審主要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如下:
一、原告不能證明其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庭審中原告并未提交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土地承包合同以證明其在楊莊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楊莊村糧食補貼中也從來沒有過原告方的名字。原告方的證據僅是村委會出具的一份證明及支部黨員大會記錄,且原告方稱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是依據于支部黨員大會記錄出具,即原告方說明本案問題,證明本案事實的只有支部黨員大會記錄。但是該記錄、證明并不能說明當時分地的事實情況,且謝XX也并沒有簽字認可,并且與謝XX當庭陳述相矛盾,不能采信,根本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至此,原告不能證明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原告陳述的“代耕”不是事實,也缺乏證據支持。
原告稱“代耕”一事是由其公婆進行辦理的,但是其公婆已經去世十年之久;原告也未能提供與被告簽訂的代耕協議等證據以證明“代耕”的事實。若存在代耕的事實,原告不可能將近17年對自己的財產不聞不問,置之不理,最起碼的分布、位置、地的好壞都應該有基本的了解。但通過庭審中原告的陳述,其并不知道“涉案土地”具體的地塊位置、四至、分布畝數。完全不符合正常邏輯,不符合常理。
當庭出庭作證的三名證人是當時負責分地的經手人,最了解當時的實際情況。但三人均稱當時分地時原告方沒有分得地,也沒有“代耕”一事,被告耕種的十口人的地也與原告無關。故,原告所稱的“代耕”不是事實。
三、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分得的土地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
為證明被告分得的十口人的地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提供了大量的證據進行證明。出庭的三位證人關于當時的分地流程、分地方式及分地現狀表述一致,且三位證人關于第二次分地時為什么原告沒有分得土地、被告為什么可以分得十口人的地表述一致,三位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說明當時的分地事實,被告分得的土地與原告無關。
另,被告代理人在持調查令調取第二次的分地記錄時,楊莊村村委會并沒有當時的分地記錄,所有的記錄都是從2009年換屆時開始,因此只有2009年至今的糧食補貼表,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能夠說明當時分地情況的文件;高新區管委會從2017年開始管理楊莊村村委會,2017年之前楊莊村村委會所有的文件檔案一概沒有;2017年之前楊莊村歸屬景州鎮鎮政府管理,但是景州鎮鎮政府也沒有當時的分地記錄。因此被告只能通過當時分地的經手人老干部來說明分地事實。
綜上,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若原告的訴求得到支持,無疑是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也會鼓勵其他當時沒有分得土地的村民通過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隨意起訴任一村民以“代耕”的名義要求返還土地,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孫榮寧律師、劉依律師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2019年7月5日